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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常委会

 

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概况

 

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,对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
珠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组成,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。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。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。现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、副主任5人、委员29人组成。

珠山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常委会办公室、内务司法办公室、财政经济办公室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办公室、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办公室共六个机构,有机关干部23人,具体承办常委会日常工作和事务。全区1个乡镇和9各街道办事处均成立了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,配备了人大主席和人大工委主任,负责组织全区174名人大代表依法履职、发挥作用。

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,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。常务委员会的决议,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
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;

(二)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;

(三)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;

(四)讨论、决定本区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
(五)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,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变更;

(六)监督区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联系本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;

(七)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

(八)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;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从区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;决定代理检察长,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;

(九)根据区长的提名,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任免,报市人民政府备案;

(十)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,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;

(十一)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;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的职务;

(十二)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。